案情简介:梁先生与祝女士原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梁先生向祝女士累计转款17次总金额为14万元。祝女士向梁先生转款23次总金额为4万元。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经营抖音号,梁先生转给祝女士的14余万元款项中,有6万多已实际用于经营该抖音号。双方分手后,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祝女士返还这1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扣除双方共同生活合理支出、特殊日子情侣之间的赠与、共同经营抖音号支出后,余下的1.28万元为被告不当得利,故判决祝女士返还梁先生1.28万元。
以案释法: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忌用现金,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也可以通过转账备注方式保留证据。发生财产纠纷后,双方应理智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