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文山市某初级中学教师王某隔夜醉酒后(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93.63mg/100ml)驾车以约74km/h的速度超速直行通过路口过程中低头查看手机,碰撞到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文山市人社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王某作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其他津补贴停发的处理。
以案释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其中教育工作者,承担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使命和职责,理应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