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终受罚!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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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XX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核桃仁给XXX 11148斤,含税金额共161,646.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用自制调拨单代替发票使用。该公司购进核桃仁时,发票开具金额是49,555.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相关规定,对XX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追缴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442.15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500.0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