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被查获。文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以案释法:王某某第一次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缓刑,其内心里没有意识到该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与严重性,而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肆无忌惮、无所顾忌,缓刑执行期间,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最终酿成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