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网络揽客很“诱人” 核验资质要牢记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点击:    
[字体: ]

案情简介:2021年5月6日,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相关法律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