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曾某与高某、刘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后经文山市公安局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后高某就在其家族群多次发布辱骂曾某的不当言论,高某的亲戚在微信群中与高某互动,曾某在微信群中看到后又与高某发生争执,曾某认为高某发布的言论对其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起诉到文山市法院,要求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以案释法: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