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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肉血脉难割舍 有利孩子是原则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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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徐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两人准备离婚,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男方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女方的数倍,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女方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女方,男方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女方抚养费。

以案释法: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