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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个人担 共同债务共同还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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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