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祝某受公司安排,派往昆明参加学习培训,因其就餐时饮酒后坠楼死亡,祝某所在公司要求认定工伤。祝某体内乙醇检测含量为220.31毫克(mg)/100毫升(ml),远远超过国家对“醉酒”规定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界限,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规定范畴,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以案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