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财税〔2022〕3号)文件精神,为实施好更大力度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和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我市减税降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抓牢贯彻落实的政治责任,实施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时间节点扎实开展工作,做到该减的减,该降的降,该免的免,该退的退,该缓的缓,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各方面发展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宣传重点
(一)税收优惠政策33项
1.支持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政策5项,包括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等政策。
2.小微企业助企发展方面的政策4项,包括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
3.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的政策3项,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等政策。
4.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方面的政策21项,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3项:包括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将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等政策。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1项、授权地方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1项:包括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三、扎实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服务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坚决扛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对标对表开展工作。
(二)精准宣传培训。创新宣传解读形式,通过政务网站及时公开减税降费政策,采用线上线下并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并用的方式,切实增强宣传辅导的深入性、互动性、多元性。执收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责任。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让企业精准掌握和享受政策。
(三)优化税费服务。大力实施作风革命、效能革命,通过流程再造、简化退税程序等,优化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让市场主体更具获得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减税降费的重大舆情,要密切关注、妥善处置,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工作进展、分析研判、成效评估、决策支持等数据信息,做好收集整理、共享交换工作,形成减税降费工作“一盘棋”“一条链”的良好互动格局。
(五)依法组织收入。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依法打击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对税收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时曝光,维护税法权威,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四、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
各部门要及时将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及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情况报送至市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定期向市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报送内容
1.政策效应。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效应分析,统计各项政策实现减税降费数据,用相关数据、典型案例说话,及时反映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以来,各行各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情况。
2.工作动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开展工作情况,在工作启动时、过程中、完结后动态反映工作情况。
3.亮点措施。在落实减税降费工作中有关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费便利,强化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积极争取支持、凝聚工作合力,抓好督促考评、务求落地生根,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效等方面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4.意见建议。收集在推进减税降费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分类梳理报送。
(二)报送时间
1.定期报送。各部门请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报送相关情况,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可及时报送。
2.把握政策执行关键节点报送。在今年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四个关键时间点,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退税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相关情况。
(三)报送要求
各部门对所报送内容、数据、图片等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文字叙述符合要求、数据准确、图片清晰。报送材料必须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夸大宣传。联系人:市财政局普杰,联系电话:0876-2685350,邮箱:707196591@qq.com。
附件: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附件
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目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二)小微企业助企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四)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7.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19.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政策
20.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2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2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23.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2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6.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27.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惠
2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3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3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32.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33.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34.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35.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3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3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38.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政策索引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的,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延缓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 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一年。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7.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9.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0.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中央企业负责人。
【优惠内容】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3.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单位发给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
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
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
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6.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其中,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云南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云南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7.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0号)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2.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发生相应跨境应税行为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3.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优惠内容】
(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3)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事项,也可享受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4.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为1%(单位0.7%,个人0.3%)。
【政策执行期】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办理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35.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可按规定享受缓缴失业保险费一年。
【政策执行期】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3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
【优惠内容】
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60%
提高至90%。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2月31日前。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办理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3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
【优惠内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
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
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
38.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企业。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