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地位是什么?
答:1.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3.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问:如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什么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问:哪些人和组织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入社有什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形式有哪些?其意义何在?
答: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就都可以。2.其意义在于: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2.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3.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4.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5.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问: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有哪些?
答: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