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小法古村市政道路及规划区范内旧村改造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文政发〔2013〕23号)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就文山市小法古村市政道路及规划区范内旧村改造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范围:东、南临盘龙河,西临普阳路延长线,北临古德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三、征收评估时点: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文山市小法古村市政道路及规划区范内旧村改造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