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山市小法古村市政道路及规划区范内旧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依据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文政发〔2011〕53号);
4.文山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四至界线为东、南临盘龙河,西临普阳路延长线,北临古德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及相关说明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在房屋征收范围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过案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放弃选取评估公司的,或者参与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参与,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参与,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最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参与项目评估选取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过案。
(二)评估的有关说明
1.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6.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7.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一旦选定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行更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来进行补偿和安置。
(一)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兑现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4.被征收房屋确定为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其他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市人民政府将对被征收人采取提供房屋或划地安置的方式予以安置。考虑被征收人对房屋建筑结构的不同需求和差异性,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方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说明
(1)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包括住房和商铺,被征收人可选择住房或者商铺,也可两种同时选择。住房仅限于文山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古德水岸二期的商品房50套,其价格按照古德水岸二期2011年9月开盘的协议价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优惠。商铺仅限于文山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古德水岸一期商铺34间,其价格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收购的成本价计价。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房源一经选完,其余被征收户就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3)房屋一经选定,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更改。
2.安置地调换的相关说明
(1)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地仅能安排被征收户120户,每宗安置地占地为80.52平方米,该安置地位于普阳路延长线的安置建设用地。
(2)选择安置地安置的被征收户,其户数的确定,以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户政策确定的户数为准。
(3)每户被征收户只能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一宗安置地,安置地一经选完,其余被征收户就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和安置地均按同一评估时点由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双向评估。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有证土地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评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5)在安置地建房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
五、各项征收补偿费
被征收人应得的各项补偿费包括: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每户补助600元。(属单位类型的特殊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酌情考虑)。
(四)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7元/㎡×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7元/㎡×12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逾期尚未对被征收人实施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继续补给。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对于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屋征收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对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为准)的损失补偿。
(六)搬迁奖励费。从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在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在第30日期满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依据。
(七)困难补助费。凡经社区、民政部门等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按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及其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六、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金额及房屋或安置地的价格,再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七、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等不当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
八、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征收方案经过法定的公示期,并经过修订为该项目房屋征收正式方案。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负责本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对文山市小法古村市政道路及规划区范围内旧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876—2137115,0876—889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