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名称
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13号
处罚事由
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骏璟悦二期项目)作业现场多处开关箱未设置安全标识。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结果
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罚款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17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5月20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