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州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大楼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对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5月20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