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10号)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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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云南国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云南国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壮乡苗岭泰和苑项目未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10号

处罚事由

云南国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壮乡苗岭泰和苑项目未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云南国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壮乡苗岭泰和苑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云南国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5月17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