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鲲栖美泉二期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陕西鑫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5月30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