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08号)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0日     点击:    
[字体: ]

行政相对人

文山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文山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代名苑二期住宅小区项目涉嫌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08号

处罚事由

文山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代名苑二期住宅小区项目作业现场配电箱未设置安全标识。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结果

文山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代名苑二期住宅小区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对文山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 .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5月24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5月17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