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浩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查以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的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文山浩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查以领作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3月18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