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薄竹发祥鞋店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1、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的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4月22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