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公(新平)行罚决字[2024)18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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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黄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XX年04月05日,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XXXXXXXX036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坡油村民委宾叭小组,违法经历:无

现查期2023年11月23日15时59分、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杨某被强奸案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杨某、何某某、李某某在文山市新平街道泰康西路28号似家公寓于2023年9月17日22时许住宿时,宾馆经营者王某某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李某某信息,只登记了杨某、何某某的信息。似家公寓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以上实事有1、证人证言; 2、黄某某的陈法和申辩;3、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某某经营的似家公寓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非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文山市公安局新平出所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