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山市)文综罚字〔2024〕2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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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山市千色百度娱乐会所(刘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KXYQ71Q;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25

经营者:刘某某

住所(住址等):文山市卧龙街道民族村61幢3-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23日20时许,文山职教园区学生张某、陆某、昊等未成年人因过生日、朋友间邀约等原因,先后进入文山市千色百度娱乐会所内消费娱乐,该娱乐场所入口处及包房内无工作人员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当22时许,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对文山市千色百度娱乐会所实施检查过程中,在666和888等包房内相继发现陆某昊、张某、沈某昌、杨某能、陆某乐、项某龙、张某露等7名未成年人,遂带至卧龙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当晚666包房消费金额为850元,888包房消费金额为1250元,均属违法所得。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提示函》(文市公函〔2024〕6号)1份2页;2.陆某昊等未成年人《询问笔录》7份30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4.文山市千色百度娱乐会所工作人员朱某、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12页;5.《文山市千色百度娱乐会所包房收费单据》1份1页;6.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系统调取的7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7.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受到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委托朱某领取了(文山市)文综罚告字〔20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3月12日,在规定的五日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交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处罚内容):给予文山市千色百度娱乐会所(刘某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账号:13401151591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