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新平) 行罚决字[2024]44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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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孙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XX年10月06日,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034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里布嘎社区小寨村安置区XXX号,工作单位:经营泰民客栈

现查明2024年2月28日,新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小寨安置区215号泰民客栈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住宿,依法传唤泰民客栈老板孙忠艳到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进行讯问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孙某某陈诉或申辩、(2)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现场检测报告等事实依据。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孙某某陈诉或申辩、(2)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现场检测报告等事实依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某某处行政处罚5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