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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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15号

文山州万达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0982937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代斌

地 址: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新开田片区

2020年12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在开展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堆场“三防”措施不完善,堆场的焦炭、原矿等堆放高度已超过设置的围堰高度。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李龙)、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记录卡、现场照片和录像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15号)、2021年5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