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8号
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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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国香
地址:文山三七产业园区登高片区
2020年12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物料棚外西南侧边坡处堆放石料,未完全进行覆盖,存在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8号)、2021年5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