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18号
文山南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4W4L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金茂
地址:文山市庄子田大型施工机械服务中心市场内
2020年12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在开展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在涂胶工序安装有机废弃收集处理装置、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吕金茂)、现场照片和录像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吕金茂身份证复印件、文山南光钢化玻璃厂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18号)、2021年5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