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月16日印发的《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文市政办发〔2018〕11号)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图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文山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随着我市殡葬改革的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发展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文山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为基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该共有7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选址规划,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面山上。
第二部分是建设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与乡(镇)、街道统筹合建。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实现绿化全覆盖的目标,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
第三部分是建设标准,坚持“以绿色为基础,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墓区建设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达到绿化全覆盖,乔木种植率达80%。墓区及道路标准,进入墓区道路应达到四级公路以上标准,道路宽应不低于4.5米,路面尽量用沙石铺垫,道路设置会车点。停车场的大小根据安葬量进行规划,路面和场地用嵌草砖铺装。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l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l.5米,墓位前通道宽l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第四部分是审批程序,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规划、交通、住建、环保、农科、林业、国土资源、民宗等部门同意后批准;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州民政局备案。
第五部分是土地性质,国土部门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第六部分是建设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住建、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
为确保建设进度,州财政按照每建设一个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40万元、市财政补助60万元,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分别提出申请(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街道初审),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市民政局收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连同检查验收报告一并报州财政局和州民政局,经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助。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第七部分是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市民政局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482号)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收费标准由公墓建设主体报市发改局审核,并报州发改委审批。未经审批的,视为乱收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发改、财政部门要研究非税发票问题,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合法性问题。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文山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市政办发〔2017〕6号),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了《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各乡镇街道等27个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最终草拟出《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五、审议或签批情况
经2016年9月30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签发,于2018年1月16日市政府印发实施。
相关文件链接: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文市政办发〔201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