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8—2020年)
文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的目标,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见成效”的工作思路,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推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显著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市管理与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通过3年努力,到2020年全市创建云南省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涉农社区)比例努力达到全州前列,力争国家卫生城市通过命名。
二、年度目标
(一)2018年目标:申报创建云南省卫生乡(镇)1—2个,创成1—2个省级卫生村(涉农社区)、若干卫生先进单位。
(二)2019年目标:通过云南省爱卫办初评,向全国爱委会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云南省卫生乡(镇)4—6个;创成6—10个省级卫生村(涉农社区)、若干卫生先进单位。
(三)2020年目标:国家卫生城市通过命名,创成国家卫
生乡(镇)1个、省级卫生乡(镇)全覆盖;创成10—15个省
级卫生村(涉农社区)、若干卫生先进单位。
三、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依托,以城乡卫生创建为载体,以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基础,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宣传、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创建工作指标。
四、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
(二)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四)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的通知;
(五)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六)文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五、规划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二)明确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六、规划年限及范围
(一)规划年限:2018年至2020年。
(二)规划范围:文山市城市建成区。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月—5月):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意义、任务和要求,营造创建氛围。
(二)启动与实施阶段(2018年8月—12月):编制文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单位)成立创建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各创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目标任务分解要求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整体推进创建工作;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初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开展除四害单项达标工作;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存在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邀请省、州爱卫会进行调研指导、评估。
(三)自查申报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市创卫办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组织全面自查考核,梳理问题,查漏补缺,切实整改;邀请省、州爱卫会专家组进行调研督查考核,并按照省、州爱卫会的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各责任单位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汇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的书面申请,经由省爱卫会检查考核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四)迎检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2月):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按照暗访、技术评估、专家组审定等考核程序接受全国爱卫会专家组的正式考核验收。
(五)待命名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继续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长效机制,等待全国爱卫会命名。
八、工作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积极号召并带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
2.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3.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省级以上的卫生乡村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4.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市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3.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4.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5.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8.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四)环境保护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4.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3.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4.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5.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3.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5.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6.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7.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8.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2.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3.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九、规划实施
本规划的实施,由文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要指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间,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卫办”),负责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和阶段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有关工作。
十、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领导,文山市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人员从市卫生健康局、城乡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市场监管局、开化街道、卧龙街道、新平街道等相关单位抽调。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机构,按照职责职能分工,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好辖区内或行业领域内的创卫工作。
十一、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才能确保创建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要切实把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要完善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
(二)强化宣传,广泛发动。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发挥出来,营造“全域创卫,全民共享”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理解创卫、支持创卫、参与创卫,真正成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不竭动力。
(三)强化督查,严格问责。要建立多层次的督导考核评比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引入激励机制,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政令畅通、行动统一、取得实效。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畴,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问题突出、未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曝光,对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机制,加大投入。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领导机制、投入机制、法规机制、督查机制、奖惩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投入,安排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经费。同时,通过积极争取项目、招商引资、有偿服务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