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文山市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州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文山实际,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市属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市属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市属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市属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应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属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总编辑)、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方案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三、薪酬结构和水平
(一)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基本年薪是指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等要素在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根据市属企业功能或者行业特点,由薪酬审核部门统筹提出方案,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和相关系数。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四)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30%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确定,最高不超过1。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者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享受任期激励政策;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考核评价办法
(一)健全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薪酬兑现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评价结束后分期兑现,其中考核当年兑现70%,次年兑现30%。
(二)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者退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
(三)市属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者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州规定之外领取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四)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照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五)市属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六)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市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兑现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福利性待遇
(一)市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市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市规定的额度。
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市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文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市属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局监管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
(三)建立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制度。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兑现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按年度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四)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信息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应当向社会披露。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每年应定期将其审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本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市属企业负责人存在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违反规定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属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时,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及时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以收回。
(七)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时,市属企业负责人和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薪酬制度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制定完善所监管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审核办法,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市财政局(国资局)会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文山市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有关规定,结合本方案精神,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三)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制定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办法。
(四)对于不具备年薪制适用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其薪酬结构按本企业依法制定统一的内部工资制度执行。各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制定与负责人岗位相对应的基本工资、与企业效益和负责人绩效相对应的绩效工资及津贴确定办法,统一进行规范,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对于不具备实施年薪制条件的企业,也要按照兼顾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和限制薪酬水平,待具备条件后,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纳入市属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范围。
(五)市属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六)深化市属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决定,企业应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1.文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系数参考表
2. 文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
附件1
文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系数参考表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
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
对应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
Z≥90分 |
2 |
60分≤Z<90分 |
年度考核评价得分/100×2 |
Z<60分 |
在0-1之间确定 |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
任期考核评价得分 |
对应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
Z≥90分 |
1 |
75分≤Z<90分 |
0.9 |
60分≤Z<75分 |
0.8 |
Z<60分 |
在0-0.7之间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