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州、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织拟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办法、措施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山市行政许可目录》中确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履行文山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管理职责。
1.编制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燃气行业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城市道路、广场花园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道板、公厕、垃圾中转站、桥涵等)、照明灯饰、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和改造,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功能发挥和运行安全。
3.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燃气建设管理工作。
4.承担推进全市长效化、数字化、精细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任务。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平台,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受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交办、分解、下达派遣指令、责任认定、跟踪督办及相关工作。
5.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监管工作。
(四)负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独立行使文山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和确定的行政执法权〔执法范围:《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管控单元〕,承担依法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起草有关地方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处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内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调解等工作。
(七)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
(八)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住房建设领域行业监管,对违反住房建设领域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进行具体核实认定,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予以明确,及时将违法事项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依法查处。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执法范围内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核实认定,核实认定内容包含:1.是否依法取得规划相关手续。2.违法建筑产权信息、具体位置(含经纬度)、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等信息;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研究决策:1.对该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进行准确判定。2.对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予以明确。3.按讨论结果提供认定资料。
3.与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履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涉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权及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指定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有关条款的行政处罚权;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负责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业监管,涉及建成区内环境噪音、大气污染等行为需开展监测和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商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提供技术支持或技术指导。
4.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有关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已划入市行政审批局有关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现场勘查、符合性审查及外业支持,并出具相关结论书,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检查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履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送达等基本程序环节,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5.与各乡镇、街道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范围内(文山市城市建成区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