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州、市有关文化、旅游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全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拟订全市文化、旅游行业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管理全市文化、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大型文化、旅游交流活动。组织全市文化、旅游行业资源的调查、保护与开发;指导文化、旅游行业的社会投资和外资引进;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的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四)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的管理、登记、备案;组织文化、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
(五)规范和监督文化、旅游行业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文化、旅游行业的举报投诉;维护文化、旅游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协调乡镇(街道)文化和旅游业务工作,实施全市重点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旅游活动,丰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物质文化生活。
(六)组织开展全市文化艺术研究、文艺创作、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人才的培养教育;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承担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开展抢救性发掘考古工作,依法进行文物市场管理;管理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有关职责分工: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有关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提供已划入市行政审批局有关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符合性审查、协议签订、技术认证、社会听证、检验鉴定等技术及外业支持,并出具相关结论书,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检查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履行市文化和旅游局划转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送达、监管等基本程序环节,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