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19〕5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办发〔2020〕3号)、《中共文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精神,组建的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管理体制,实现“局队合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是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文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执法大队)共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保密、防艾、消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综合考评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总局、省局、州局信息化应用推广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党委办公室、文山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挂钩扶贫、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有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加挂党委办牌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承担全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依法治市工作、权责清单制定工作。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市级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消费环境建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消费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工作,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拟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和市消费者协会工作。承担“12315”工作职责;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广告领域违法行为。
(六)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协调政府质量管理奖和质量考核工作。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食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工作。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理市属企业产品(不含食品)标准备案;管理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标准化发展战略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有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负责涉及股室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察、监督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负责涉及股室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析掌握生产及流通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特殊食品生产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食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负责食品、餐饮领域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涉及股室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药品生产和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辖区内生产的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机构制剂执行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许可的相关工作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药材种植加工、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和药品再评价工作,普及大众安全用药常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中药、民族药申报及药品委托、受委托生产的初审。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辖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检查、指导,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负责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
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验。指导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销售环节的分步实施。
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协助上级做好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承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检查、指导,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涉及股室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股。贯彻执行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负责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案件,依据授权开展反垄断、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负责涉及股室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和价格监督管理股。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政策措施,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工作。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负责促进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业发展。
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涉及股室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决定交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执法大队)集中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三)质量技术监管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协调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领域的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开展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领域的各项市场专项整治和稽查工作;负责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领域的各类经济违法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查处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领域的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市场秩序监管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主体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市场交易、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直销、传销、价格收费等领域的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市场交易、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直销、传销、价格收费等领域的各项市场专项整治和稽查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市场交易、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直销、传销、价格收费等领域的各类经济违法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盐业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市场主体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市场交易、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直销、传销、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等领域的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等领域的各项市场专项整治和稽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等领域的各类经济违法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机关行政编制50名。设局长兼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食品安全监察专员1名(副科级)、药品安全监察专员1名(副科级)。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或副局长兼任。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执法大队)在乡镇(街道)分别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执法大队)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落实辖区内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辖区内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共核定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具体机构名称和编制分别为:
1.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16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2名(股所级)。
2.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卧龙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1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2名(股所级)。
3.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新平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14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2名(股所级)。
4.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东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5.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古木市场监督管理所(古木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6.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柳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柳井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7.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追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追栗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8.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坝市场监督管理所(平坝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9.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小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小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0.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新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1.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马塘市场监督管理所(马塘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2.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喜古市场监督管理所(喜古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3.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薄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4.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德厚市场监督管理所(德厚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5.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红甸市场监督管理所(红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6.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秉烈市场监督管理所(秉烈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
17.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坝心市场监督管理所(坝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兼队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股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