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州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维护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承担市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民政服务管理机构以及民政基础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