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监处罚〔2022〕第83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作者: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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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山市新丹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01MA6Q0YLH7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某

经营场所:文山市开化街道北桥社区龙誉国际4号门

2022年4月28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在文山市新丹酒吧消费的米凯罗啤酒为过期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6日到文山市新丹酒吧核实举报,经检查发现:1.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米凯罗啤酒,规格460ML*12,生产日期2021年8月27日,保质期6个月;2.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经销的百利甜酒(配制酒),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收集证据,并对上述百利甜酒(配制酒)采取扣押措施,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摆放在酒柜上的1.米凯罗啤酒是2021年1月26日从文山恒通酒业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一共进了26件(每件12瓶),其中25件米凯罗啤酒在保质期内正常销售,进货价每件是85元,销售价每件128元,因消费者投诉的一件过期米凯罗啤酒未付钱,未获利;2.百利甜酒(配制酒)是2021年1月28日从文山久合益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货的,总的进了3瓶,进货件每瓶是95元,进货价格是285元,没有盈利;综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15瓶,货值金额413元。至此,文山市新丹酒吧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文山市新丹酒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文山市新丹酒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新丹酒吧经营者李某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文山市新丹酒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文山市新丹酒吧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6.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消费者投诉的事实;

7.《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被扣押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及时间;

8.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凭证1张,证明上述食品的进货渠道。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5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文市监罚告字〔2022〕11-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百利甜酒)3瓶;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详见原件),当事人陈述:自己积极配合调查,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申请我局给予减轻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经我局组织讨论后认为,当事人所提出陈述申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采信当事人的部分陈述、申辩,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百利甜酒)3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开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