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旅罚字〔2022〕1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作者: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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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责任人员):陈某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XXXXXXXX0714

住所(住址):文山市开化街道和谐世纪城四楼18-1号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6日,居民陈某(身份证号码:532128XXXXXXXX0714)组织游客李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和赵某某等共33人从文山市组团到西双版纳的“野象谷”“大佛寺”和“傣家村寨”等景点进行了“西双版纳4天3晚游”的经营活动后,于2022年6月9日返回到文山市。陈某的上述经营行为,已经形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责任人员)陈某领取了(文山市)文综旅罚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8月25日提交《申请》1份,主要内容是要求从轻处罚和延期6个月缴纳罚款。2022年8月25日,经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复核的经过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和延期缴款的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维持(文山市)文综旅罚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内容不予变更。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员)陈某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