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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四、婚姻家庭)

信息来源: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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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夫妻相处应相互包容一一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核心价值:和谐友善、理解包容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生育长女王某1、次女王某2、长子王某3。杨某与王某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生活琐事,双方偶有吵闹。杨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某、王某离婚;婚生长女王某1、次女王某2由杨某抚养,婚生长子王某3由王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原告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符合以上法定的离婚情形,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偶有吵闹,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杨某与王某共同生活10余年,并生育了3个子女,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以子女为沟通的桥梁,共同维护好和睦和谐的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