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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三、遗产继承)

信息来源: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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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未尽赡养义务却要求继承遗产一一张小某诉张某某等遗产继承案

核心价值:孝老爱亲、诚实守信

一、基本案情

张某和兰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了六个子女。张某和兰某相继去世。张小某与其他5名子女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写明张小某不参与赡养老人,也不继承和享受父母留下的任何财产、田地及其相关费用。自签订协议到兰某去世,张小某未尽过赡养义务,也未参与过两个老人的丧葬事宜。后来张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兰某遗产中房屋产权的9.66%的份额及相应的房屋租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某在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未对兰某尽到赡养义务,也未尽到安葬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违背了我国尊老爱老、养老尽孝的基本道德规范,因此张小某不应分得遗产,故判决驳回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虽然继承遗产是继承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享有并非是无条件的,它与继承人是否承担了法定义务以及承担义务的多少相关。继承权利的放弃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理由,但有能力不履行赡养义务却是构成继承权瑕疵的法定事由。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张小某虽然是兰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有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赡养父母,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违背了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案例7:

诚信是为人之本一一张某龙、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张某斌等遗产分割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孝老爱亲

一、基本案情

张某龙、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张某斌为兄弟姐妹关系。张某龙是张某顺与原配偶佟某玉(已死亡)所生育,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张某斌为张某顺与宋某所生育。后宋某去世,未留下遗嘱。之后张某顺又与王某琼登记结婚。期间,其房屋及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300余万元。两年后,张某顺因病死亡,工资账户余额为5万余元。张某顺死亡后,张某龙、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张某斌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原告张某龙起诉要求张某斌返还应继承的补偿款。追加共同原告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请求张某斌返还应由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继承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某顺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斌,丙方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曾就遗产及房产分割进行协商达成《继承与赡养老人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中约定张某顺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交由张某斌继承;其妻子宋某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丙方自愿将自己的继承份额全部赠予张某斌所有。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转让土地属张某斌自筹资金购买,不属于父母的遗产。张某龙因多年来一直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在协议中未提。本案中一共发生了两次继承,第一次继承为宋某的遗产。张某龙与宋某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因张某龙未对宋某尽抚养义务,因此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张某顺将自己的份额及从宋某处继承的财产全部由被告继承,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等人自愿将从宋某处继承的财产赠予被告。张某顺去世后发生第二次继承,因张某顺签订该协议的当天订立遗嘱,将案涉土地房产属于自己的份额及从宋某处继承的房产由张某斌继承。根据房屋与土地、房屋与装修的不可分割性,张某顺已经将房屋所涉的装修等作为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因此,被告张某斌基于《继承与赡养老人协议》及张某顺的遗嘱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张某顺去世时银行账户遗留的工资收入在之前订立遗嘱并未处理,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王某琼作为张某顺的现任配偶,自愿放弃继承权利,不参与继承,由法定继承人张某龙、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张某斌继承,应予以均分,该部分遗产已经为张某斌实际占有,应由张某斌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最后判决,张某斌将张某顺遗留的工资收入5万余元均分给张某龙、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各1万余元;驳回张某龙、张某凤、张某红、张某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统领地位。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各继承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继承与赡养老人协议》处分了各方的相关权利和财产,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原被告双方都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某龙、张某凤等人在第二次遗产继承时,违背《协议》约定,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遗产分割,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法院判决在充分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法治精神的彰显,不断引领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要强化规则意识、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


案例8:

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一一刘某和刘某某遗产继承案

核心价值:孝老爱亲、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刘某和刘某某是两兄妹。两人成年后,刘某的母亲因突发脑溢血导致瘫痪在床,刘某和妻子认为母亲是累赘,不愿意照顾。母亲一直由刘某某及其聘请的保姆照顾,父亲也一直随刘某某生活,父母去世后也由刘某某负责安葬。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被拆迁获得的补偿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对父母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而刘某不仅从经济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在老人生病瘫痪期间也未进行探望,在两个老人去世丧葬期间也未尽到安葬义务。刘某有赡养能力而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赡养父母、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孝不仅是定期支付赡养费,从经济上予以帮助,还包括从情感上予以关心和照顾。赡养父母与继承遗产是对等的关系,是否能够继承遗产以及继承的份额与子女是否赡养父母密切相关。每一个子女,都应该积极孝敬父母、善待老人,树立爱老敬亲的良好家风。


案例9:

法定继承要讲公平一一艾某子女法定继承纠纷案

核心价值:法治、公正

一、基本案情

艾某林生前是某厂职工。艾某4、艾某5、艾某6与艾某1、艾某2、艾某3均系艾某林的子女,艾某林年迈时艾某1、艾某2、艾某3对父亲关心和照顾。艾某林去世后若干年,某厂因土地被政府征收,向曾经的职工发放补偿,其中艾某林得补偿款26万余元。艾某4、艾某5、艾某6称艾某1、艾某2、艾某3无权继承该财产,向相关部门提交《调解证明书》称,经所有继承人同意由艾某4领取补偿款,艾某4、艾某5、艾某6平均分割,并提交艾某4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欲领取全部补偿款后分割。艾某1、艾某2、艾某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艾某1、艾某2、艾某3与艾某4、艾某5、艾某6平均分割父亲艾某林的补偿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认可发给艾某林的补偿款属于艾某林的遗产,之前艾某林在遗嘱中只明确了三格土木结构房屋处分意见,因此不包含在遗嘱里的财产范围,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艾某1、艾某2、艾某3与艾某4、艾某5、艾某6系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均为艾某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艾某林所得补偿款如前所述遗嘱未作处分,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艾某林所立遗嘱,艾某林生前与艾某4共同生活,艾某4、艾某5、艾某6负责艾某林每月生活费且办理艾某林丧事,艾某4、艾某5、艾某6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判决艾某1、艾某2、艾某3三姐妹各分得40000元,艾某4分得50000元,艾某5和艾某6各分得48370.5元。

三、典型意义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但上述补偿款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不包含在遗嘱里的财产范围,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继承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考虑到艾某4、艾某5、艾某6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故法院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