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3日,王某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向韦某某租赁挖机,向李某某等3人租赁运输车辆到文山市秉烈乡开采煤矿并非法销售获利。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村民发现并制止,现场有挖机1台、运输车3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41362.50元整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8272.50元,共计人民币49635.00元。
以案释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任何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