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符某入职到文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后经文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接,符某和广西自贸区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工资先后由文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社会保险在深圳缴纳。但符某一直在文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上班,后文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某速递公司对符某进行调岗,把符某从文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到丘北某速递公司。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14456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每月扣除社会保险费350元的补偿金共计6300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裁决通过对用人单位行为和言语的分析,揭示了用人单位多种方式规避用工风险。通过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企业遵法守法、合规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