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挖山毁林建房屋 非法占用要处罚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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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杨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林地准备建盖房屋,涉及林地282平方米、非林地112平方米。文山市森林公安局对杨某某作出限期恢复原状和缴纳罚款5922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