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由文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文山某工程三期项目拖欠李某某等1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57.314万元。经市人社局立案调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某公司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拖欠工人工资事实,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以案释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损害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须依法依规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