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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假发票 后果很严重!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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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4月22日,章XX向XX卫生院销售彩色超声诊断仪,开具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具金额分别为:550,000.00元、600,000.00元,合计含税销售额1,150,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1,116,504.85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3,495.15元。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决定对其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33,495.15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罚款16,747.58元。

以案释法:章某非法开具发票隐匿销售收入,已造成偷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的应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的,应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