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驾车过失致亲属死亡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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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载着妻子、儿子和女儿等人回所住的小区,后王某停车时,让其妻子及孩子等人下车。王某在未确认行车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往前向停车位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其儿子碾轧致死。王某见状,当即向公安局投案。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所居住的小区内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过失致其儿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依据刑法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案情后,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案释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过失致其儿子死亡,犯罪发生在其与亲属之间,属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