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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也有“价” 离婚应补偿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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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杨某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其放弃工作照料家庭、牺牲较多,要求杨某给予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杨某支付妻子经济补偿金5万元。

以案释法: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