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非法集资害人害己 玩火自焚必须远离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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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以来,王某某对外谎称其在电力公司工作,可以认购电力公司股份,同时以做银行贷款调头、入股投资经营及私人借贷等为由,主动或通过亲朋好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刘某某等155人吸收大额资金,承诺定期或不定期给予投资人月息2分至1角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及分红。至2017年年底,王某某发现资金出现漏洞,但为使资金能继续周转,仍承诺给予更高的回报率继续吸收资金。截至案发时,王某某已向刘某某等等155人吸收资金9亿余元,并将资金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打分红和利息给投资、借款人及个人挥霍,致使共计2.25亿元未能返还给被害人。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案释法: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