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9月1日,文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袁某某在环东路至白马田村约1.5公里处正在用蓝色彩纲瓦搭建的五格简易房内屠宰生猪,袁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情况属实。在执法过程中,袁某某拒不配合,文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袁某某作出处罚决定、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等;处货值金额35456元20倍罚款,共计709120.00元。
以案释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