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抽检和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5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朱玉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日对文山市朱玉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西芹(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朱玉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YCCJ2223404),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西芹,因上述批西芹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西芹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朱玉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西芹)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豪果缘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文山市豪果缘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8月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豪果缘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23355),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香蕉,因上述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香蕉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豪果缘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罗伟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文山市罗伟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油菜(购进日期:2022年8月2)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罗伟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2338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小油菜,因上述批小油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小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罗伟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油菜)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白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对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白皮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0)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3542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该店购进上述批次白皮花生25KG,其中3.5KG用于抽样检验,销售14.51KG ,剩余6.99KG未销售,已对剩余6.99KG进行下架、封存,销售完的14.51KG,无法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白皮花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振杰粮油酱菜经营部经营的红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对文山市振杰粮油酱菜经营部经营的红皮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振杰粮油酱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35430),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该店购进上述批次红皮花生16公斤,其中3.5KG用于抽样检验,销售3.05KG ,剩余9.45KG已进行下架、封存,销售完的3.05KG,无法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振杰粮油酱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皮花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