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2021年食品安全米面制品(含网络订餐)食品专项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我市米面制品(含网络订餐)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现将16批次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德稳风味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8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德稳风味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7月28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德稳风味小吃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8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7月28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该餐饮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二、文山市云雪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8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云雪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7月28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云雪小吃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7月28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餐饮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三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三、文山市童焕食品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8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童焕食品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7月28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童焕食品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7月28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并加贴明显标识。二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文山市众宇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9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众宇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7月29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众宇小吃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7月29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并加贴明显标识。三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五、文山市豪然清真牛肉馆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9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豪然清真牛肉馆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7月29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豪然清真牛肉馆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7月29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是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六、文山市嘉友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嘉友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8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嘉友小吃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是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进货记录制度,同时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并对进货记录保存2年以上。
七、文山市庆峰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庆峰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8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庆峰小吃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八、文山市尚厨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尚厨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8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尚厨小吃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并加贴明显标识。二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三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九、文山市纯点早餐店经营的葱花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30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纯点早餐店销售的葱花饼(加工日期:2021年7月30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纯点早餐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葱花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8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7月30日抽检批次的葱花饼,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并加贴明显标识。二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同时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并对进货记录保存2年以上。
十、文山市老尹餐饮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老尹餐饮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8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老尹餐饮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是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十一、文山市盛祥小吃泰康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盛祥小吃泰康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8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盛祥小吃泰康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9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油条,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并加贴明显标识。二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十二、文山市章远小吃店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章远小吃店销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1年8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章远小吃店违法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20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馒头,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是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十三、文山市香思包早餐店经营的白馒头、豆沙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8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香思包早餐店经营的白馒头、豆沙馒头(加工日期:2021年7月28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香思包早餐店违法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白馒头、豆沙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2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白馒头、豆沙馒头,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是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十四、文山市娄氏贵州传统老面破酥包子店经营的白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9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娄氏贵州传统老面破酥包子店经营的白馒头(加工日期:2021年7月29日)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娄氏贵州传统老面破酥包子店违法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白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2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7月29日抽检批次的白馒头,已销售食用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并加贴明显标识。二是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十五、文山市香飞鲜粮制品经营店经营的卷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3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香飞鲜粮制品销售店经营的卷粉(加工日期:2021年8月3)进行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香飞鲜粮制品经营店违法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卷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2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8月3日抽检批次的卷粉,已销售完,故无法召回。经排查,流通环节未发现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原因。该摊贩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采购人员意识,确保采购源头食品安全。二是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