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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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县(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活动,除集体林权、国有林权交易活动外,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村集体自主经营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依法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再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易行为。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以出租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受让方进行再流转,应取得原承包方书面同意。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范围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权属清晰无争议;二是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是转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是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禁止的情形:一是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二是再次流转未取得原转出方及承包方同意的或超过原流转交易合同剩余期限的;三是农户承包的土地已被改变农业用途的;四是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禁止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程序及交易双方需提交的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有协议转让、竞价等。采取竞价方式交易的,依据农交中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依据相关法规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程序一般按“委托申请、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出具交易鉴证书、登记及备案”的程序进行。

转让方应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材料

1.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含复印件)及任职证明文件(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社区)加盖公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原则上为村主任、村支书或村民小组组长)。

2.转让方为法人单位的(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章程或合作社章程等。

3.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转让方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内部决策材料

1.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流转方案公示、村民(代表)大会流转会议决议(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会议决议)。

2.转让方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等有效内部决议。

(三)权属及其他材料

1.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再流转)合同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共有或设置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的,还须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对再次流转有约定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须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关系复杂的,农交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流转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6.流转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核准文件;

7.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四)交易材料

1.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2.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3.农交中心认为的其他材料。

十一 意向受让方应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和交纳保证金: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按照转让人底价(起始价)或者评估价的2%—20%交纳保证金。农交中心应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专户;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及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向农交中心提交的上述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三章 受理、审核、信息发布和抵押


十三 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对向农交中心提交的全部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等负责。

十四 转让方所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农交中心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农交中心与转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委托合同,并办理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未通过审查的,农交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十五 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受让意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要求的期间向农交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农交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农交中心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流转交易进入下一环节。未通过审查的,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参与竞价活动。

第十八条农交中心应公开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产业布局规划等内容);

(二)转转方或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日历天。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公示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选择谈判、竞价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流转底价等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发布。申请人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二十二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农交中心可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向农交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通过出租、入股流转的交易双方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订立合同,其他交易方式参照上述合同内容订立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农交中心应提供流转交易鉴证,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签约日期;

(三)转让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受让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

(七)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成交后,流转双方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易鉴证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办理备案证明;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五章 行为规范


二十七 交易当事人向农交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本规则约束。同时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农交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物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交易情形的;

(二)出让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审批程序等,擅自出让产权的;

(三)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四)交易当事人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对农交中心要求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五)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让方、农交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等情况的;

(六)影响流转交易活动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农交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

(二)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流转交易进程,经农交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自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经确认流转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农交中心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交中心对交易双方不收取费用。农交中心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服务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农交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文山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和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十四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