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万大状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潘帮源诉你单位广东万大状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市劳人仲案字〔2024〕1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16日解除;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8333.33元;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333.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7日(星期三)09:00在文山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五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2月25日